充分重視電子政務項目的需求分析
一:強化電子政務項目需求分析工作。在立項準備階段,各項目建設部門應按照55號令,以及需求分析報告編制的有關要求,自行或與委托的專業咨詢機構共同開展項目的需求分析工作,注重需求分析工作的基礎性、適用性和指導性。
需求分析的經費計入項目總投資,其構成主要包括政務業務和系統結構的基礎調研、量化分析、論證咨詢、需求分析報告編制和專家評議等。需求分析有關經費可在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費、設計費和預備費中列支。
二:發揮項目建設部門業務司局的主導作用。應充分發揮項目建設部門業務司局在需求分析工作中的主導作用,信息化支撐單位應加強與業務司局的協調配合,并做好技術支撐保障。
需求分析工作應基于項目建設部門的核心職能,重點研究分析所面臨的社會問題,以及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,合理確定項目的政務目標,創新行政運行機制、優化業務流程,科學組織信息資源、優化系統結構。在此基礎上,形成項目需求分析報告。
三:明確需求分析工作的基礎地位。項目建設部門完成項目需求分析報告后,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的專家組對其進行評議。相關人士的評議意見,作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參考。
項目建設部門應按照專家組評議通過的項目需求分析報告,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