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貫徹執行國家財政、稅收法律、法規、政策、草擬縣財政預算、地方稅收、財務、會計、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,并按規定報請批準后監督執行。
二、根據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、擬定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計劃;編制并組織執行政府公共預算、國有資產經營預算、社會保障預算和其它預算,檢查預算執行情況,編制年度決算。
三、管理本縣各項地方稅收和其它財政收入,并負責地方稅收管理,按照規定的權限,審查并上報我縣地方稅收的減免事項。
四、負責本縣農業稅、農業特產稅、耕地占用稅、契稅的征收管理工作。
五、負責管理基本建設拔款和基本建設財務,管理縣財政直接掌握的挖潛改造資金,科技三項費用和支援農村生產支出。
六、負責管理本縣工交、商貿、農業、文教、衛生、科學等事業費,管理行政經費和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編制,管理縣級公檢法司經費、外事經費及其財務管理工作,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并監督檢查
七、負責全縣機關的行政經費管理、國有資產管理、基本建設計劃的審批;負責全縣機關土地、房產、車輛、設施和辦公設備的配置、調拔、清查登記、監督檢查。
八、負責監督管理國家拔給的轉移支付資金,扶貧資金,老區建設資金,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等專項資金的使用。
九、負責管理本縣行政事業性收費,罰沒收入和其它應當上交本縣財政的收入,安排罰沒財物的拍賣處理工作 。
十、統一管理政府的內外債務,規范、完善彩票管理制度,監督彩票發行,管理世界銀行對本縣貸款項目的財務工作;管理非貿易外匯;核定黨政干部因公出國用匯指標。
十一、負責本縣預算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。
十二、擬定和執行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方針政策、改革方案、規章制度、管理辦法;組織實施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、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;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,指導財產評估業務。
十三、管理本縣財政社會保障支出;負責本縣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的規范、完善,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。
十四、負責對各鄉(鎮)財政收支和縣級各部門的財務活動及其執行財稅政策、法令的情況等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。
十五、制定財政科學研究的和教育規劃,組織財政干部培訓;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。
十六、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。
十七、負責打擊各種抗稅人員及抗稅行為。
十八、負責全縣離休干部和傷殘軍人醫療費管理工作。
十九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。